為貫徹國家稅務總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辦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3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對簡化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
1.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個人所得稅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調整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核定標準如下: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的),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的)。
3.個體工商戶經營多業(yè)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行業(yè)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蛾P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停止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2日
相關附件: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_政策解讀
《關于簡化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的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為進一步簡化個體工商戶稅收核定征收管理,貫徹國家稅務總局“放管服”改革及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工作要求,落實好市政府助推新舊動能轉換進一步鼓勵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實施意見,便利個體納稅人辦稅,減輕納稅人到大廳申報辦稅負擔,擬定了《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簡化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原《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第6號)對個體戶個人所得稅實行附征率征收,行業(yè)劃分較多,附征率標準劃分過細,共設置了7大類行業(yè)49個經營項目,大多數經營項目按照年營業(yè)額對應5個附征率,合計241檔附征率,納稅人申報較為繁瑣,且對收入過高的,稅收調節(jié)作用不顯著,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1.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個人所得稅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調整為核定應稅所得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核定標準如下:
行業(yè)應稅所得率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5%-10%建筑業(yè)7%-10%飲食服務業(yè)7%-15%娛樂業(yè)20%-30%其他行業(yè)10%-20%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的),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的)。
3.個體工商戶經營多業(yè)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行業(yè)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三、《公告》的執(zhí)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停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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